作者:有朝代書
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,父母協助子女購屋時,看似只是「誰來簽約、誰來貸款」的安排,實際上卻可能讓贈與稅出現明顯落差。差別不在愛多愛少,而在「贈與標的」不同。
兩種常見作法,稅基完全不同
情境一:父母贈與頭期款,子女自行貸款購屋
若由子女自行簽約買房,父母將現金匯入子女帳戶作為頭期款,當資金移轉時即構成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中的贈與行為。
👉 贈與標的:現金
👉 課稅基礎:實際贈與金額
父母須依贈與金額扣除當年度免稅額後,按現行10%稅率申報贈與稅。
情境二:父母自行購屋貸款,直接登記子女名下
若父母向銀行貸款購屋,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,則被認定為「贈與不動產」。
👉 贈與標的:不動產
👉 課稅基礎:土地公告現值 +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
此時課稅依據並非實際成交總價,而是政府核定的現值與評定價格。
實際試算:差距從哪裡來?
假設:
- 房屋成交總價:1,800萬元
- 頭期款:360萬元
- 銀行貸款:1,440萬元
- 房地公告現值+評定標準價格:800萬元
- 當年度贈與免稅額:244萬元
✔ 作法一:贈與頭期款 360萬元
(360萬-244萬)×10%=11.6萬元
✔ 作法二:贈與不動產現值 800萬元
(800萬-244萬)×10%=55.6萬元
👉 兩者相差 44萬元
同樣是幫孩子買房,只因操作方式不同,贈與稅負便可能出現數十萬元落差。
稅務關鍵,其實藏在「贈與標的」
用最簡單的方式理解:
- 給現金 → 用「現金金額」課稅
- 直接給房 → 用「政府認定價值」課稅
這就是差異的核心。
換個角度思考:
父母是在幫忙「資金週轉」,還是「直接轉移資產」?
答案不同,課稅邏輯也不同。
國稅局提醒:事前規劃勝過事後補稅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,父母在協助子女購屋前,應先釐清資金流程與產權安排,並評估是否涉及贈與稅申報義務。
避免因未申報或誤判稅基,衍生補稅與罰鍰風險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