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有朝代書

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,父母協助子女購屋時,看似只是「誰來簽約、誰來貸款」的安排,實際上卻可能讓贈與稅出現明顯落差。差別不在愛多愛少,而在「贈與標的」不同。


兩種常見作法,稅基完全不同

情境一:父母贈與頭期款,子女自行貸款購屋

若由子女自行簽約買房,父母將現金匯入子女帳戶作為頭期款,當資金移轉時即構成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中的贈與行為。

👉 贈與標的:現金
👉 課稅基礎:實際贈與金額

父母須依贈與金額扣除當年度免稅額後,按現行10%稅率申報贈與稅。


情境二:父母自行購屋貸款,直接登記子女名下

若父母向銀行貸款購屋,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,則被認定為「贈與不動產」。

👉 贈與標的:不動產
👉 課稅基礎:土地公告現值 +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

此時課稅依據並非實際成交總價,而是政府核定的現值與評定價格。


實際試算:差距從哪裡來?

假設:

  • 房屋成交總價:1,800萬元
  • 頭期款:360萬元
  • 銀行貸款:1,440萬元
  • 房地公告現值+評定標準價格:800萬元
  • 當年度贈與免稅額:244萬元

✔ 作法一:贈與頭期款 360萬元

(360萬-244萬)×10%=11.6萬元

✔ 作法二:贈與不動產現值 800萬元

(800萬-244萬)×10%=55.6萬元

👉 兩者相差 44萬元

同樣是幫孩子買房,只因操作方式不同,贈與稅負便可能出現數十萬元落差。


稅務關鍵,其實藏在「贈與標的」

用最簡單的方式理解:

  • 給現金 → 用「現金金額」課稅
  • 直接給房 → 用「政府認定價值」課稅

這就是差異的核心。

換個角度思考:

父母是在幫忙「資金週轉」,還是「直接轉移資產」?

答案不同,課稅邏輯也不同。


國稅局提醒:事前規劃勝過事後補稅
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,父母在協助子女購屋前,應先釐清資金流程與產權安排,並評估是否涉及贈與稅申報義務。


避免因未申報或誤判稅基,衍生補稅與罰鍰風險。

發佈留言